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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日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日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日政字[2007]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日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日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3208.8吨、二氧化硫54300吨。
  二、本《计划》是在确保实现全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区县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制定的。各重点企业要于2007年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达到清洁生产水平。
  三、本《计划》确定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各区县和有关企业均不得突破排放总量。今后,凡达不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没有排污总量指标的区县和企业,不得新批准建设增加相应排污量的项目。
  四、各区县要将本《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污染物总量分解到辖区内各重点企业,落实具体的削减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本辖区实现总量控制目标。
  五、市直各有关企业要将本《计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排放总量不超过指标要求。企业通过削减节余的排污指标可进行有偿交易。对超总量排污的,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县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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