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生猪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门加强生猪及其制品生产监督检测,及时发布质量安全信息;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不合格猪肉上市销售;商务和工商部门要严格生猪屠宰加工、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条件,加强证照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杜绝餐饮行业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猪肉等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快速、准确、有效地处理猪肉等副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四、加强调节管理,切实保障副食品市场供应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副食品的生产、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做到心中有数,要进一步完善稳定副食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如发生断档、脱销,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积极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与生产基地挂钩,建立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引导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流通成本。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对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的猪肉供应做出安排。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求。
(二)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能够保证局部应急和节日市场供应。市级的猪肉储备规模,按照不低于主城区居民7天的消费量测算。要充分发挥储备的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价格过低时,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养殖户“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过高时,要增加投放,缓解市场压力。
(三)加强猪肉等副食品的质量监测和市场监管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加强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要实行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尤其要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