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生猪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一)规范生猪免疫
疫病防治遵循“免疫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各县(市)区要依照疫病防控工作规范,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并做好猪瘟、猪肺疫等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保障生产安全。按照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各级财政要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二)加强疫情监测
由市农业局组织,各县(市)区配合,进一步发挥好全市40个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点的作用,做好生猪疫情监测和技术培训,及时把握疫情发生趋势,确保有效防控疫病。近期,重点对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养猪小区开展一次集中病原学监测。
(三)强化检疫监管
加强产地检疫,严格对生猪调运、交易的执法监督,禁止从疫病地区引种和调入生猪产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按照每头600元的标准,给予养殖户(场)补助。补助资金由养殖户自己承担20%,国家、省、市和县(市)区按60%、8%、6%和6%的比例分别承担。对病死猪坚决采取“四不准、一处理”措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做好教育培训
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生猪疫病防控的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防控政策宣传、防控知识培训,做好防治技术咨询、交流和服务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动物疫病防控。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对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加强生猪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
(一)抓好生猪产品源头管理
切实加强生猪饲养环境保护,防止生产环境污染,规范投入品使用,大力推进生猪饲养和生产加工标准化建设。利用农业部开展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建设的条件,从规模化养殖场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入手,逐步实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饲料生产、肉食品加工的产品质量认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猪肉等副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