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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相关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相关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相关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形势的严峻性,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各项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并于10月2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
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相关文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相关文件和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生猪生产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生猪等副食品生产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兑现工作

  国家明确,从2007年起,按每头50元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按省政府要求,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8%,市、县两级财政承担32%。鉴于全市能繁母猪存栏数分布情况以及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为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养殖户(场)按时领到补贴,市政府决定,2006年底的能繁母猪存栏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以后年度的补助,根据中央、省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再行确定市、县两级配套资金的承担比例。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做好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

  按国家规定,为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确保商品猪生产,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并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为60元,除养殖户自己承担20%外,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承担6%,市、县两级财政承担24%。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按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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