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及时进行验收。水库加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应在一个枯水期内完成主体工程,自开工起大中型水库两年内、小型水库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在建大中型水库,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科学调度,加快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仍有资金缺口的,要抓紧进行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结束后,投资计划已下达完毕的,必须及早扫尾;对已完工程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以投入正常运用,做到加固一座,销号一座。对于已下达投资计划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要抓紧完成项目法人组建,汛前完成招标工作及临时设施等辅助工程,汛后主体工程及时开工。
(四)加强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各地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水库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水库加固过程中,要通过降低水位、控制运行、加强观测等措施,保证水库加固期间的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要求把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安排与水管体制改革进度挂钩,除险加固中央补助项目安排必须有经批准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门拨付“两费”的有关文件。各地要以水库除险加固为契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早出台改革方案并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库除险加固同步推进。
小型水库要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小(一)型水库要做到“五有”,即有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管理设施,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小(二)型水库要做到“三有”,即有管理组织或专职管理人员(重点不少于2人,一般不少于1人),有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有管理人员报酬和工程维修经费来源。确有困难,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暂时还不能到位的,可以聘请管护人员,但不允许存在无人管理的现象。列入除险加固计划的小型水库应出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对每座小型水库的管理,按“五有”或“三有”进行明确。要落实水库管理运行经费,对小(一)型水库,其中,纯公益性工程,由各级财政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准公益性工程,由各级财政落实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同时落实合理的水价、电价政策;经营性工程,要落实合理的水价、电价政策。小(二)型水库的管理运行费在受益范围内合理筹集,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