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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皖政〔2007〕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国务院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实质,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退耕农户了解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退耕还林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分类指导,推进工作。对于因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和因重点工程征占用及人畜破坏造成退耕还林面积减少的地方,要及时补植补造,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退耕地,不予兑现补助,也不转入延长期补助范围;对于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国家资金外,要追究行政、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退耕还林实施前期大户承包中手续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同时,要开展25度以上坡耕地和荒山荒地资源摸底调查,编制退耕还林规划,稳步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大投入,巩固成果。从今年起,按每亩退耕地2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因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苗木死亡的退耕还林地,由各级政府落实专项补植补造资金。要强化涉农项目整合,加大对退耕还林地区的扶持力度,落实好配套措施,保证退耕还林后群众生活不受影响,真正实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目标。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及时发放林权证,建立看护、防火、治虫等营林合作组织,真正落实管护责任。要通过多种方式增强退耕农户“造血”功能,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确保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逐级分解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作为责任主体的县级政府责任,加强考核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林业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审核、计划汇总、年度计划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的监管和指导。省政府将根据《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实施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项目县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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