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件的通知
(昆政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03号)精神,优质、高效、顺利地完成第三次文物普查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当前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保护规划提供有力依据,大力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各级、各部门要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文物普查的重要性,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确保文物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普查的范围、内容及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全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原来已经登记造册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文物的保存状况与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三)工作重点: 普查采取一般调查、专题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 在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调查的同时, 重点做好古建筑、 古墓葬遗址、 近现代工业遗产、 传统老字号遗存、 历史文化线路、 水下文物、近现代革命史迹和优秀建筑、 乡土建筑特别是民族乡土建筑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