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奇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
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
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
杭州市职工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二、《
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三、《
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四、《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