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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工作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4.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操作、经销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九小场所”负责人和导游、保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用人单位要对所有用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2007年,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教育工程”,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抓住关键环节,完善预防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1.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火灾隐患督察机制,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确需停产停业整改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由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督办制度,对机关、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许可管理,建立完善许可相互把关程序,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建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须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金融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金融管理等部门不予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未依法获得许可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给予撤销批准文件。各级要针对上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检查活动,并通报检查情况。
  2.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针对化学品企业、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港口、工业园区、多产权多家合用建筑、“九小场所”、山林等火灾多发、危害大的实际,各级要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消除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加强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对已使用电气设施的公共场所、高层建筑等要定期开展电气消防检测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企业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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