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争引和落实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及省三个“节能100项”。认真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节能工程。全力做好省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的争引和实施工作,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节能工程、重大节能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节能体系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做好国家、省对节能优惠、支持政策的争引工作。市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日照市节能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等方面的产品研发及项目推广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资金投入。
(二)建立节能篇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节能篇,并实行先节能评估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办法。重点抓好对年综合用能1000 吨标准煤、年用电200 万千瓦时以上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核,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实施意见》,并做好节能篇评估工作。对火电、建材、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实施节能目标管理,建立节能表彰奖励和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度。把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定节能目标责任书,区县政府也要与重点用能企业签定节能目标责任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降耗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集体、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把万元GDP能耗等主要指标纳入各区县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重点行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意见,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节能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计量管理工作。各用能企业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合理配备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积极推行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