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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暂行)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暂行)
(云建建〔2007〕167号)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或部分重点州、市分析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通报。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州市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省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相关成员、各州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督站站长、安全处处长或建管科科长)。
  第六条 各州、市每半年向省建设厅上报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遇特殊情况上报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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