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暂行)
(云建建〔2007〕167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层级监督是指省建设厅对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情况。
(二)依法履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情况。
(四)按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五)制定和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六)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层级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或部份抽查,对形势严峻的地区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果全省通报,必要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彰,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给予警示,责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