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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水利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全省水利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水利(务)局: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需要,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水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水利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各地已出台的水利规范性文件来看,有的存在着与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相协调的现象,有的规范的内容不全,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等。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法规建设,规范全省水利规范性文件制定,提高立法质量,有必要建立水利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利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水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等的总称。其他事务性的、针对具体问题的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范畴。
  二、建立水利规范文件的审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之前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等相关材料并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即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的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报我厅审查,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规范性文件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是否与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4、是否与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5、是否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l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反馈给送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建立水利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的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政府或人大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在30天内,应当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级制定的水利规范性文件报送我厅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规范性文件报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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