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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普查员培训。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统一由市普查机构负责,主要对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和其他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设立专门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普查。
  五、普查要求
  (一)落实工作条件。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套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障,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工作人员和足够经费保障。
  (二)借鉴成熟经验。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因此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严格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四)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五)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善协调、懂技术、能力强的普查工作人员队伍。
  六、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将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市、县(区)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各地区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工作,以及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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