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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各县(区)政府污染源普查机构、污染源普查相关部门(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确定普查联络员,并将普查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在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报到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史明生,联系电话:4871975,电子邮箱:bxhbjsms@163com)。
  (三)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情况,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经委、国有资产、商业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普查。
  农业、动物卫生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本溪军分区负责按全市统一要求,组织协调驻溪部队所属单位开展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选调。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负责环保工作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以及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和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负责入户调查和普查表的填写、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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