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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分类抽样和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计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调查,根据汽车保有量、在用车分类数量、燃料消耗量,结合现场抽样调查与排污系数计算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10~12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整理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开展重点源监测;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等。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2月)
  (1)2008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份完成入户调查。
  (2)2008年1月至5月,市、县(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县(区)完成辖区内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区)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配合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检查。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
  (1)市、县(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市、县(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含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普查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数据信息处理组和宣传与保障组等六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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