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行业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水下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档案等专项工作验收。
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第三十六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蓄水的,须进行水下工程阶段验收,水下工程阶段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重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并通过"水下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水务)局申请,并抄报省水利厅。市水利(水务)局验收应提前七天通知省水利厅。
第四十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先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档案工作必须纳入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项目法人除做好自身的工程档案工作外,要负责对参建各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监督与协调。各参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程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填写报送建设统计报表。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每月23日前将工程下达计划、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按报表要求报出,工程形象进度表达明确、详实、直观,工程中出现的非常情况要及时专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