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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监理单位应采用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方法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没有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工程,工程材料应送具有对外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见证取样送检。
  砼试块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具有对外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土方工程应先进行击实试验,确定干密度控制指标,经碾压试验确定质量控制方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墙后回填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侧向防渗满足设计要求。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专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
  第三十条 各地应切实加强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督促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较长时间不到位的,省将暂停安排新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2001)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
  第三十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级以上投资大于50%的,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省级组织进行;地方投资为主的,由地方组织审计。项目法人应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工程尾款,待审计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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