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申报市水利(水务)局审核,由市水利(水务)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由市水利(水务)局商省水利厅同意后审批,并抄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已经组建;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配套资金已落实。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有几个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的水库,可以捆绑招标。设备、材料等采购如规模低于必招项目规模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形式采购。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市水利(水务)局招标办备案,并到省水利厅招标办发布招标信息,评标专家从省级评委库中抽取。招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招标办负责。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形式的,须报经省水利厅招标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重点小型水库施工单位须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二十二条 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水利(水务)局报批开工报告,市水利(水务)局批准后同时抄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重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咨询。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质量监督站负责。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当组织对市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