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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该县(市、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落实本级配套资金、指导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等工作。
  第九条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原则上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市水利(水务)局派员参加,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组建并批准。
  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包括:协助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编制和申报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报告报批手续;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工程建设;会同主管部门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它专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负总责。
  第十条 承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因规模较小不适合招标的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也可以采用捆绑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省水利厅对全省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水利(水务)局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审定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大坝安全评价报告书上报市水利(水务)局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重要小型水库指坝高大于15米或下游有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和军事设施的水库。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或市县水利局)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并按照《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有关规定》中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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