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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在具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中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在具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中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2007〕12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为满足我市城乡劳动力的培训需求,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6〕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具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中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符合《办法》认定基本条件,并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法》规定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初审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先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和《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初审表》,经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持市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初审表》,连同《办法》要求的有关材料再分别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办法》认定条件的,可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其定点培训专业(工种)只限于会计类范围。
  四、其它
  1. 申请2007年到2008年度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交初审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2. 本通知下发前,已被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并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培训单位,可按《办法》规定申请增加会计类定点培训专业(工种)。

  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珠劳社〔2006〕46号)(略)
  2.《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初审表》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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