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在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区或县级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建设项目名称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施工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总承包单位应当完善建设项目中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并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月起,每月将该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变化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提供的“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拨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给总承包单位,由其在开工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七、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作为工伤保险期限,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期限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工伤保险期按批准的延长合同工期顺延。与该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的,按参保农民工对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系统》录入手续时,应同时将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信息资料录入 “平安卡”管理系统。《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系统》信息与“平安卡”是工伤认定时作为确认劳动关系、核实受伤时间与地点,以及工伤医疗跟踪、建立工伤医疗档案、第二次医疗期和旧伤复发期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期限的凭证之一。在工伤保险期内已进入工地施工但尚未录入《流动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系统》与“平安卡”而发生工伤的职工,施工单位在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