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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遵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先行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中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以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并同时注明建设项目名称。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内容,其工伤保险费按《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的20%(工资基数)的1.5%确定。

  (二)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其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工资基数)的1.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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