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井、建窑、埋坟,倾倒和弃置垃圾、动物尸体、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油类、酸液、残液、剧毒废液等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三)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
(四)其他破坏河道工程或妨碍其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堆土区取土、挖坑、垦种、放牧;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建码头、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构筑物;
(三)其他涉及泰州引江河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各级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维护工作,制止各种破坏绿化工程的行为,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水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经批准在堆土区取土的,参照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定的《
江苏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以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省属枢纽公益性部分工程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省实行定额补助,定补标准按单边河道堤防长度0.5万元/公里?年,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区)解决。
第十八条 泰州引江河两岸堆土区绿化除必须保留迎水坡以及平台绿化外,其余可合理开发。管理单位利用这一水土资源,应在保证工程完好并结合考虑河道二期工程实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订规划,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利用,并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各项规费。同时,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水工程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逐步实现良性运行。
第十九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