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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道、省道交通线上的跨河桥梁(宁通、高港、泰州大桥)由交通部门管理,其余跨河桥梁(刁陈、寺巷、高汉、鲍徐、海阳、刁铺、二姜交通桥)按行政区划,由泰州、扬州两市管理。
  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县建设项目的选址、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用范围,以及对河道工程引水、防洪、水环境的影响评价,按泰州引江河工程分级管理权限,由建设单位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后,方可立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送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处和所在市、县(市)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九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对已占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登记。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泰州引江河二期工程建设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拆除时,应无条件服从,并不予补偿、赔偿。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安全责任和日常维护。
  第十条 在泰州引江河内取水,应按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村镇规划时,若涉及泰州引江河管理范围和引排水,必须事先征求河道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泰州引江河内的船舶行驶、停泊、作业,不得损毁河道工程设施。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垃圾。在泰州引江河引排水期间,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减速行驶,确保河道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在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河道堤防、青坎道路、护坡、码头、涵闸、泵站、防护林草、水文、通信、观测、交通导航标志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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