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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泰州引江河工程包括河道(含河床、水域)、枢纽以及依附河道兴建的堤防、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堆土区、排水沟、隔离栅、界桩和水文、通讯设施等工程内容。
  第四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泰州引江河工程(含配套设施,下同)的主管机关。泰州引江河工程沿线的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泰州引江河河段及其配套工程的主管机关。
  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处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泰州引江河统一管理以及高港枢纽与直管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泰州、扬州两市设立的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河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泰州引江河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港枢纽和直管河道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的完好和安全、正常运行;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编制河道工程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对河道工程管理实施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参与审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方案,并对已建项目的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受省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依法调处跨市水事纠纷;牵头组织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泰州、扬州两市泰州引江河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河道堤防的管理规定和上级调度指令,对所辖河道工程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参与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工程设施建设、运用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依法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并依法收取各项规费;负责编制各自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合理开发水土资源。
  第七条 泰州引江河工程的管理范围是:两岸界桩之间的河床、水域、建筑物、青坎、堤防、堆土区(含排水沟)。其中高港枢纽和桩号3+200以南的河道(含引航道、中隔堤、入江口门)及北箍江涵洞由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管理;向北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桩号3+500至7+800和桩号15+800至23+846之间的西侧河道(含支河、配套建筑物、码头等,下同),以及桩号3+200至23+846之间的东侧河道(东西两侧单边合计长32.992公里)由泰州市管理;桩号3+200至3+500和桩号7+800至15+800之间的西侧河道(单边合计长8.3公里)由扬州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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