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发[2007]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37吨标准煤下降到1.05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40.67立方米下降到24.4立方米以下,降低4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7.08万吨减少至5.43万吨,削减23.4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84万吨减少到2.32万吨,削减18.3%;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认真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清理和纠正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日照银监分局)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定实施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县、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5万千瓦,逐年淘汰落后机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对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小炼铁(钢)、小焦炭、小酒精、小造纸企业,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草浆、3万吨以下酒精的生产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有条件的区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