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收入管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都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批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的法律依据。涉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进一步理顺和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政府统一管理和集中调配制度,统一运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推动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
(三)加强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收入管理。城市公共资源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城市公共空间(含地下空间)等有形资产以及冠名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各级要充分挖掘城市公共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运营城市公共资源为支点,加快推进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步伐。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做出许可,确定营运人。加强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四、规范运营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计划和收益管理
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实行“单位申报项目、财政审核确认、政府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占有单位提出运营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报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占有单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进行运营,未经批准占有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资源。
(一)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项目确定。每年6月底前,由占有单位按照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的统一规划,提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年度运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运营项目、运营时间、运营数量、运营效益等。财政部门依据占有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源和资产年度运营计划,对运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经政府批准后,正式下发年度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计划。占有单位要按照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