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造工作,防止低水平改造、低层次建设。市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区领导小组提报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凡未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或未经批准改造的城中村,禁止自行进行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区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被改造村(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问题。保险金的缴纳要按照相关政策由个人、集体、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比例。
(三)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停止办理改造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和其它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等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拆除。对实施改造的村(居),各区政府(管委)要采取措施,杜绝乱搭滥建和突击装修行为,保障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以及各村(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区政府(管委)是城中村改造的直接组织者和领导者,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有关部门、街道及村(居)的积极性,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计划,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市信访部门要做好城中村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要协助处理好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监督监察;市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中村的撤村建居工作,逐步将条件成熟的城中村改建为城市居民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搞好职业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要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负责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建设、拆迁、房产等相关手续的办理,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用(收)、储备及出让等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中村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岚山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日政发〔200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