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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

  城中村改造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政策规定,主要用于被改造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土地出让价格在100万元/亩以下(含100万元/亩)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土地出让价格超过100万元/亩时,市、区政府按照超出部分的16%进行统筹,其余补偿给被改造的村(居)。政府统筹部分扣除土地出让收入必须提取的基金后,市、区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100-200万元/亩(含200万元/亩)时,市、区政府按照3∶7比例分配;土地出让价格在200万元/亩以上时,市、区政府按照4∶6比例分配。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用于项目所在区域。市政府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管委)统筹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城中村改造和社会保障,专款专用,移丰补缺。
  补偿给村(居)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2)村(居)民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3)村(居)经济发展基金;(4)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及公益设施建设。
  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政府统筹部分全部留在区政府(管委)。
  6.在城中村改造时,要将原村(居)集体所有的非建设用地按照12%的比例给村(居)预留生产、生活备用地,其余按照国家有关补偿安置政策一并征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储备。该预留备用地连同过去在土地征用时给村(居)预留的生产、生活备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分别进行处置。其中村(居)工业、仓储等生产、科研用地按照现行工业园区政策予以办理;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按照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应;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土地出让收入市、区政府(管委)各统筹20%,60%用于发展村(居)经济和村(居)民生活补助安置。其中,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市政府统筹比例按照原土地收入处置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规费优惠政策。
  1.被改造村(居)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及土地的转用、出让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2.在城中村改造中,要优先建设居民安置住宅。在安置用地上进行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收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3.城中村改造中对原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屋(实物补偿方式),视为房屋产权调换,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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