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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

  区领导小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做好辖区内的信访稳定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区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拟改造的城中村,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要优先选择城中村改造迫切、基层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群众接受程度高和通过改造能尽快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及城市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村(居)。
  (二)区领导小组根据市领导小组的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避免低水平、低质量开发建设。
  (三)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批准后,由区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实施。
  (四)村(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担任拆迁人,负责补偿安置。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五)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和各村(居)实际情况,制定对被拆迁村(居)民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向市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设安置房屋前期投入及拆迁补偿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1)村(居)经济积累;(2)从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入或各区政府(管委)借支;(3)以改造项目抵押,从金融机构融资。
  四、改造政策
  (一)土地、房产管理政策。
  1.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居)座落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2.为解决被改造村(居)改造资金和群众居住问题,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时,按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预留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剩余土地首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道路建设用地,其余交由政府纳入储备。
  3.村(居)民居住安置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的房屋纳入安居工程管理,安置居住用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办理。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被改造村(居)负责拆迁腾空。改造区域内的城市主、次干道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投资配套建设。
  5.城中村改造中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根据规划确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国家政策供应,实行公开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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