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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0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居改造的意见
(日政发[2003]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快城区村居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区村居改造的范围和目标
  城区村居改造的范围是:在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以平房为主的村居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重要地段的村居改造任务。
  二、城区村居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服从于城市建设需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成片开发,综合配套。
  (二)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政府调控,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分期实施。
  (三)坚持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三、城区村居改造的实施和管理
  (一)城区村居改造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建成区内村居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进行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村居改造规划要高起点、高标准,特别是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合理布局,一步到位。工业园区内的村居改造要实行整体搬迁,打破村居界线,集中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降低建设成本,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城区村居改造计划的制定。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计划,会同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和市国土资源、计划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通过政府计划调节,控制土地投放总量,形成合理的房地产价格。
  (三)城区村居改造的实施。对于符合规划,可以就地安置的改造项目,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改造计划,村居提出改造申请,政府对土地进行市场价评估后优先出让给村居,若村居不愿受让,则进入市场进行拍卖。村居(或开发商)受让土地后,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当城市建设需要时,政府优先收购拆迁安置后剩余土地。对因规划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村居,由规划部门提出迁建实施意见,腾出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拆迁补偿,并按规划置换相应土地由村居自行建设,由村(居)委会安排居民居住;对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而又急需分户安置的村居,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分批供地、分期建设;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需要拆迁的,由责任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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