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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监管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监管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5]3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各市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3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机构和省国防科工办、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具体监管企业名单进行了确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23户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吉林监管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42户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民航监管办、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所监管企业总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2)。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负责电力行业中央驻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四、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3号)精神,在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范围后,立即承担起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留真空。根据工作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可以书面方式全权或专项委托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对省级监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的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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