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进度

  (一)1至2月份对全省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储存库及销售网点进行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查处。

  (二)4月底前,对全省原有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地下黑作坊进行暗访,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5月30日前,完成对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评价,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单位,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

  (四)5月30日前,对外埠烟花爆竹招标供货单位进行一次考察,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超标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

  (五)6月30日前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定货会,并对全省烟花爆竹仓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8月30日前制定《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10月未前组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省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

  (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供销社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

  (三)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严肃处理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并于3月1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