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5年7月末,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一书一签”的整治。
(六)2005年8月末,完成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包装物(容器)的整治。
(七)2005年9月末,完成2002年3月15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整治。
(八)2005年10月末,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准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三同时"的,完成补办工作。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3月1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深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处废、运输单位。对不认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企业,依法严惩。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把住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