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进行普查,加强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
(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200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准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进行“三同时”的,必须补办“三同时”手续,并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逾期不办者停止生产。
(六)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登记。
(七)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八)对2002年3月15日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
(九)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严禁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三、整治进度
(一)各地区要加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没有完成安全评价的企业要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安全评价,4月底前完成现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2005年4月末,完成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普查。
(三)2005年5月末,完成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登记工作。
(四)2005年6月末,要完成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的普查工作。8月底前完成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