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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省政府负责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成立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牛海军 省安委会主任  副省长

  副组长:王葆光 省安委会副主任 省政府副秘书长

      丁维东 省安委会副主任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孙鸿志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董向阁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省煤炭局、吉林煤矿安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炭局副局长李祥兼任。

  (二)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行派驻、督导制。

  1.组织形式:本次活动将以“企业为主,省整治领导小组派驻、督导 ”的方式展开

  省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重点的辽源矿务局、通化矿务局派驻督导组,每个督导组4人,由省煤炭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2人组成,参与企业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委派人员到确定为整治对象的矿井、参与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

  2.省煤炭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1个巡回督导组,对没有实施派驻的省属煤矿、市县属煤矿、乡镇煤矿整治活动进行巡回督导。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向确定为整治对象的市县属煤矿、乡镇煤矿实施派驻和督导两种方式,对所辖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指导。

  3.派驻职责和主要任务:实行全年定点派驻,参与、掌握集中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向煤矿企业提出意见和工作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认真督促解决;及时向省整治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4.工作权力:督导组有进入煤矿井下任何地点检查的权力,有查阅井下情况资料的权力,因安全生产问题有建议撤免矿长的权力。督导中发现严重安全问题时,有停止企业一切生产活动的权力。

  煤矿企业应积极配合派驻和督导工作,为派驻、督导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如实提供实际情况和资料;派出单位和煤矿企业应为委派人员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切实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5.奖惩:督导、派驻人员辛勤工作、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和表彰,派驻组组长享受矿务局局长奖励标准,副组长享受矿务局副局长奖励标准,其他工作人员享受矿务局处长奖励标准,奖金由省政府或企业支付;对工作敷衍、弄虚作假、因失职渎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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