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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煤矿安监机构备案。煤矿井下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效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己鉴定为突出矿井仍在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必须在限期内(2005年)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设瓦斯断电仪及时切断架线电源等安全措施。

  9.采用放顶煤法开采的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采用放顶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和防灭火设计,建立火灾监测系统、配置一氧化碳浓度传感器,并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10.严防井下产生明火:属于集中整治对象的矿井,要完善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对所有入井设备要逐一检查方可入井投用。

  11.编制安全技术报告:煤矿企业必须全面分析自身安全生产条件,针对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突水等可能的灾害因素,针对容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其它问题,从企业发展及综合管理角度,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攻关计划。

  12.加强瓦斯管理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素质,确保瓦斯检查、监测到位,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四、集中整治时间和阶段

  集中整治活动的时间为2005年3月-12月。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企业对照整治内容和标准自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宣传贯彻;按规定编制完成安全技术报告并逐级上报;督导组进驻企业。

  第二阶段(4月-7月):公告重大隐患,企业按整治标准进行整改。将D类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没有经过鉴定的矿井、应抽未抽矿井、应装未装瓦斯监控系统的矿井、超安全生产能力的矿井名单和各督导组认为有其他重大隐患的矿井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阶段(7月-9月):省煤炭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人员针对各地提出的重大关键安全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或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研讨、经验交流会议。

  第四阶段(10月-12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准备接受国家检查。

  五、集中整治工作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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