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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 采用放顶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省属局(矿)中,辽源矿务局、通化矿务局和万宝煤矿为整治重点;

  市县属国有煤矿中,长春市羊草沟煤矿、九台市华兴煤矿、辽源市大水缸煤矿、通化市头道沟煤矿、延边州和龙煤矿、延边煤矿、三道煤矿和白山市新宇煤矿为整治重点;

  乡镇煤矿中,长春市双顶子煤矿,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辽源市集贤煤矿,白山市江源县大成集团宏利煤矿、松树煤矿,江源县苇塘西翼井,八道江区东晋煤矿为整治重点。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标准

  1. 瓦斯治理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当日值班负责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一整套瓦斯治理安全责任制,制定干部跟班下井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2.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设立专门的安全、通风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有防突机构和专职人员。

  3.安全投入:提取标准符合《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财建[2004]119号);满足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规范。

  4.煤矿瓦斯抽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100%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进行瓦斯抽放,其抽放率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达到30%以上,其它需进行抽放的矿井要达到20%以上。

  5.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100%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且运行可靠;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统一指挥安全生产,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6.超安全生产能力生产与煤矿通风系统:核定安全生产能力,杜绝超安全生产能力现象,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系统简单、运行稳定可靠,矿井能及时解决风速超限、瓦斯超限问题,消除串联通风。

  7.瓦斯超限生产和煤矿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后再组织正常生产。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采取防止空班漏检的措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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