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规范阶段。6月开始到12月末,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逐个建设项目进行整顿规范。凡是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查(核准、备案)、或者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从严给予经济处罚。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1月至3月末,省以及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整顿规范成效、经验教训、存在问题和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市、州整顿规范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五、整顿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里成立由省政府主管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调度、宣传报道整顿规范工作情况,研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为各地整顿规范中遇到的具体政策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依法行政。各地也要成立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整顿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二)搞好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简报等各种宣传手段,大造声势,为整顿规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好的典型以及经验、做法;对严重违规建设项目,对逾期不整改的项目,对干扰、阻挠、抗拒依法行政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整顿规范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坚决予以曝光。通过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各个部门以及企业的责任,推动整顿规范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整顿规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行政。各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抵制“说情”,应当整改的,一律限期整改。应当经济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办“人情案子”、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整顿规范过程中违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