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掌握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1分)
掌握企业生产规模、概况及安全管理情况。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及培训情况。
(二)安全生产监察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率1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90%。(5分)
1.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监察员,按要求参加省局组织培训,全部持证上岗。(1分)
2.在国家、省局要求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按期向省局上报培训计划,在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组织进行培训,经省里考核,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IC卡操作证,持证上岗率100%。 (2分)
3.按分级管理权限,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理论培训,其中:高危行业(危化、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由省里考核,发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由市州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市安全监管局考核,发安全培训证,持证上岗率达到90%。(2分)
(三)各市州培训机构,要按省里文件规定尽快达到标准,在上半年组建完成。(3分)
严格按照国家局20号令《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法字[2003]20号)要求,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及时组织申报,上半年完成组建基地工作。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项指标为10分。未制定整顿规范建设项目“三同时”方案,扣2分;项目底数不清,扣2分;未及时转发国家、省局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扣1分;危化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做到“三同时”(5分),新、改、扩建项目未做到“三同时”或2002年11月1日后的建设项目未履行或补办“三同时”手续,按项目所占比例相应扣分。
十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职能和经费“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该项指标为10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扣1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办公场所应基本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