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称,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后迅速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执行任务,一般情况下先通知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如遇特急情况时可先通知专家组成员出现场,然后再通知其所在单位。专家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携带有关证件,如期抵达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经常性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报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家组经费来源:
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隐患评估、整改等工作时,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按有关标准负担差旅费和咨询费;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派搞专题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参加一些安全生产专项学习、调研、考察、学术交流以及专家工作奖励等,所需费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财政安全措施专项经费解决。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纪律:
(一) 遵守职业道德;
(二) 保守服务对象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