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经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攻关、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一)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居全区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末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自治区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次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其中,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扶持30万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累计扶持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对从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年度评价合格、创新能力较强的全区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通过自治区工业化发展资金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引导、促使其加大投入、早出成果,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所需经费从技术创新专项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自治区经委、财政厅应当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宁经贸(科)发[1999]71号)、自治区经委《关于实施修订后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通知》(宁经技术发[2064]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