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全区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国家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在享受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企业有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整与撤销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区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到“十一五”末,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数控制在50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