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四)自治区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自治区经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业评审。专家组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六)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全区重点发展产业、初评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提出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自治区经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
(七)根据审定意见,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以公文形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四条 依据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区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包括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五条 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的程序是:
(一)数据采集。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报自治区经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自治区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自治区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全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经委依据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在全区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