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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等六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省)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设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全区同行业前3位。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六)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八)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九)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全区示范作用突出。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区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货物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或稽查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五)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六)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的名义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二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一)自治区经委与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银川海关协商后,于当年8月30日前发通知,并在自治区经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市经委,下同)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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