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二)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三)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四)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五)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的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七)技术中心应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和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 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经委牵头组织并具体负责全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科研项目、科技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经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四)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五)银川海关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研发设备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银川海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定
第八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