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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等六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等六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98号 2007年6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银川海关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3号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
  (三)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
  (四)建立与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
  (六)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四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承担。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区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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