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6]255号)
各市、州卫生局:
现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作为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积极开展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创建活动,使全省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达到50%。
三、省级和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创建活动,均依照《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四、在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基础上,遴选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候选示范区。
五、从2007年度开始,由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关于下发甘肃省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妇发〔2003〕473号)附件1、2要求,通过自查和自评,筛选出符合标准的预选示范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省中医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省上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级候选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