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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4]7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汛期我省尾矿库(含电厂灰渣库,下同)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管一字[2004]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我省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扎扎实实抓好尾矿库安全度汛的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各市州及有关企业应认真制定和落实尾矿库(尤其是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和追究制度,把尾矿库防汛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有专家参加的尾矿库汛期灾情预测机构。务必做到机构建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对于因官僚主义、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

  三、认真做好尾矿库防汛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日常监测和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尾矿库防汛专项安全检查,重点对尾矿库防洪设施、干滩长度、坝体稳定性等进行严格检查,杜绝超能力、超负荷运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加紧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要加强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尾矿库险情的早发现、早处理,把险情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禁止出现在尾矿库周边采石、挖沙取土以及进入尾矿库采挖尾矿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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